2月27日,阿里巴巴公布了一組數字:2016年全年,阿里巴巴共排查出4495個達到起刑點的制售假線索,執法機關受理了其中的1184條,而最終進行刑事處罰的,只有33個,不足1%!被判決的罪犯有47人,其中居然有37人被判了緩刑。
按這個比例估計,全國因為制假、售假而坐牢的人數還真是不多,這與大眾對假冒偽劣商品問題的印象形成鮮明對比。法律的“篩孔”未免大得讓人吃驚。
的確,之前阿里一直因為平臺上的假冒商品屢打不絕,而備受輿論的詬病。這次,他們披露的不足1%制售假案件得到了刑事處罰,揭示了問題的更深層面:刑法怎么跟上互聯網時代?司法機關與電商平臺怎么在大數據層面合作?
目前,電商平臺打假和司法打假之間,存在巨大的信息、權限鴻溝。
BAT們掌握了天量的大數據,能夠真實刻畫造假、售假者的特征,通過發貨地址、上網IP、網絡支付的應用場景,能甄別、鎖定制售假窩點,但是,電商平臺本身沒有執法權,也不是被侵權的著名商標的權利人,他們發現售假,只能封店、向執法機關報案,既不能索賠,也不能做出處罰。
而司法機關雖然有司法權,但卻缺乏強有力技術支持。特別是在電商時代,面對動輒上萬的商品類目,靠傳統的手工登記、復制證據的方式,顯然是杯水車薪,但是,公、檢、法對于電子證據的適用又存在一定分歧,這導致很多電子證據已很充分的制假、售假案件,在現實的司法程序中卻面臨證據不充分的問題。
電商時代的打假,面臨的是一條巨大“信息鴻溝”,制售假者在這條“鴻溝”里渾水摸魚。網絡打假的背后,需要司法理念實現在大數據時代的躍遷。
首先,要明白網絡時代,制售假者的“犯罪能力”、社會危害性在呈幾何倍數的放大,“假冒注冊商標罪”在網下是一個不起眼的小概率適用的罪名,但在網上可能卻是經常性適用的罪名,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。
其次,面對網絡售假的天量數據,司法理念、證據標準也應該更新,比如,采信大數據分析結論、經驗證的電子證據,甚至有條件地采用抽取證等證據標準。
互聯網在改變世界,網購改變了我們的生活,制售假犯罪也在改變,所以,司法理念也必須跟上